博南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苏屯村赵林波户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的决定书
根据《永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0号),经核实,赵林波户持有的《博南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所申请的建房用地坐落于上坝沟赵志刚户承包耕地(水田)四至范围内,现因赵志刚户与赵林波户对该建房用地权属存在争议,且赵林波户无法提供本户对该建房用地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并因为权属纠纷问题,赵林波户在办理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未在该建设用地上完成住宅建设。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镇决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赵林波户2016年所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并收回赵林波所持有的《博南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开工许可证》等文件材料(原件)。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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