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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杭瑞高速“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交警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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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杭瑞高速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7日,在永平县杭瑞高速2648公里300(大理至保山方向)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万XX,女,汉族,79岁,身份证号码:53292819440420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XX,系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周XX,男,汉族,41岁,持52213219811227XXXX号 “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031104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30821日,住址:贵州省习水县仙源镇XX,系桂A*****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 

3、当事人施X,男,彝族,26岁,持53040219970922XXXX号“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40154XXXX,初次领证日期:20200401日,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XX,系云A*****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4、当事人孙XX,男,汉族,31岁,持34122219920102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4120111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50320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XX,系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1、桂A*****号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江铃牌JX1033XXXX,机动车所有人:广西南宁XX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号房,20170830日注册登记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为:LEFEDDE13HTP3XXXX,发动机号为:H6P3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408月,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1,核定载质量:490kg,实际载质量:空车未载货,外廓尺寸5325㗼/font>1905㗼/font>1835mm,当前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保单号:PDZA20234500000005XXXX,保险期限至2024082911时止,该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保单号:PDAA20234500000005XXXX,保险期限至2024083124时止。 

2、云A*****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187XXYN71XXXX,机动车所有人:朱XX,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XX39号,20230928日注册登记于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为:LZZ1BCML4PJ29XXXX,发动机号为:23080781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49月,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1人,核定载质量:9090kg,实际载质量:5920kg(快递),外廓尺寸12000㗼/font>2550㗼/font>3980mm,当前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1168400390219700XXXX,保险期限至202409222359分止,该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1168400390219700XXXX,保险期限至2024092224时止。 

3、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XXXX,机动车所有人:太和县XX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XX街,20191217日注册登记于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为:LFWSRXSJ8K1F5XXXX,发动机号为:5329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312月,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1,外廓尺寸7050㗼/font>2550㗼/font>3560mm,当前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251009390187186XXXX,保险期限至2023121424时止,该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251008390185247XXXX,保险期限至2023121524时止。皖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品牌型号:开乐牌AKL94XXXX,机动车所有人:太和县XX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XX街,20191217日注册登记于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为:LF59DLC32K0P0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312月,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质量:33890kg,实际载质量:36000kg(肥料),外廓尺寸12000㗼/font>2550㗼/font>2830mm,当前机动车状态:正常。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杭瑞高速路2648公里300米处(云南省永平县境内,大理至保山方向),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大理、西至保山,事故路段系直线下坡路段,坡度i=-1.75﹪。

2、道路为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道路分上行线(保山至大理)和下行线(大理至保山),道路南侧、北侧均设有石砌挡墙,道路中央隔离设施有上宽0.25米,下宽0.5米,高0.9米的水泥隔离墩分隔对向车流,水泥隔离墩上安装有高为0.8米,宽为0.2米的绿色塑料防眩板;中央隔离墩向南北顺延分别有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及应急车道;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有宽为0.15米的白色虚线为分界线,快速车道与中央隔离墩之间、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均有宽为0.2米的白色实线分界线;快速车道宽3.9米,慢车道宽3.85米,应急车道宽3.42米。位于杭瑞高速2649公里950米处(大理至保山方向)设置有除小客车以外其他车限速80km/h的限速标志。

(四)现场路面痕迹

1、现场图示B点为现场现场散落的三角警示牌碎片。

2、现场图示C点为死者万XX帽子。

3、现场图示D1为死者万XX左脚鞋子、D2为死者万XX右脚鞋子。 

4、现场图示E点为疑似死者人体组织物。 

5、现场图示L1为甲车左前轮轮胎拖印,L163.8米,宽0.21米;L2为甲车右前轮轮胎拖印,L244米,宽0.21米。

6S散为肇事车辆与行人万XX碰撞后的散落物,S散长101米,宽11.7米。 

7、根据肇事车甲车与行人万XX的碰撞痕迹,确定肇事车辆与行人万XX的碰撞接触点标记为如图O,万XX被碰撞后落地点标记为A点。 

8、选取大理至保山方向慢速车道边缘实线为定位基准线,选取杭瑞高速2648公里400(大理至保山方向)公里桩为定位基准点,采用三角定位法定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1007日,周XX驾驶桂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杭瑞高速由大理往保山方向行驶,0623分许行驶至杭瑞高速2648公里30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快速车道内行人万XX相碰撞;0638分许施X驾驶云A*****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后方驶来,其所驾车与躺在快速车道内的万XX身体发生碾压;随后,孙XX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后方驶来,其所驾车又与躺在快速车道内的万XX身体发生碾压,孙XX驾车驶离现场。事故造成万XX现场死亡、桂A*****号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行人万XX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①周XX驾驶桂A*****号轻型栏板货车超速行驶(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XXX号鉴定意见:桂A*****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车速约为101km/h,且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②施X驾驶云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③孙XXX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周XX、施X、孙XX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人万XX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XX驾驶桂A*****号轻型栏板货车超速行驶,且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施X驾驶云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除超车外,应当靠道路右侧行车道或者慢车道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孙XX驾驶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除超车外,应当靠道路右侧行车道或者慢车道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周XX、施X、孙XX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万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施X、孙XX共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事故暴露问题及预防对策

(一)突出问题

    驾驶人安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淡薄。

(二)预防对策建议

    加强对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加强对超速车辆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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