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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沪瑞线“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交警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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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沪瑞线7·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711日,在永平县沪瑞线K3275 480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赵某杰,男,白族,198709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X,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大营镇,肇事时驾驶云AN***6号小型普通客车,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30103679***,在该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51******41

    杨某茶,男,汉族,198907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6***********2,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小湾东镇,肇事时驾驶云L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A**8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该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88******15

   梁某勋,男,汉族,195111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9***********X,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功果桥镇,肇事时乘坐云AN***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该事故中死亡,家属(梁某梅)联系电话:139******57

(二)车辆情况

    该肇事甲车为云AN***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吉利牌,车辆识别代号:LB37742Z2LB051***,发动机号:L6CC1718***,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202409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赵某杰,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53010000307***,保险期间自2022090100时起至202308312359分止;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253010000286***,保险期间自2022090100时起至202308312359分止;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单号:PEBS202253019001221***,保险期间自2022090100时起至2023083124时止,肇事时由赵某杰驾驶,该车在该事故中受损。

    该肇事乙车为云L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A**8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牵引车(云LA***9)车辆品牌:陕汽牌,车辆识别代号:LZGJL4Y43GX047***,发动机号:3116S010***,车身颜色:黄色。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404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杨某茶,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小湾东镇。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DFA22530112720000001***,保险期间自2022071812时起至2023071812时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353290000091***,保险期间自2023070600时起至202407052359分止。挂车(云LA**8挂)厂牌:巨运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6RZC4H0LYZ***,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期止:202405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杨某茶,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小湾东镇。肇事时由杨某茶驾驶,该车在该事故中受损。

(三)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沪瑞线K3275 480米处,沪瑞线呈东西走向,东至永平县城方向,西至永保桥方向。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同方向施划有一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中心单实线。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弯道路面,该路段限速30km/h,事故路段南侧有效路面外为山体,北侧有效路面外为防护墙,防护墙外为山坡。肇事地点系弯道,弯道半径R=42,坡度为4°。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0711日,赵某杰驾驶云AN***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梁某勋)沿沪瑞线由永保桥方向往永平县城方向行驶,0840分许,行驶至沪瑞线K3275 480米处会车时,与对向由永平县城方向往永保桥方向行驶杨某茶驾驶的云L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A**8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梁某勋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赵某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右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杨某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50 %以上采取制动时一定程度上延长制动距离加重了对方的伤害,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杨某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梁某勋属乘车人在该事故中无违法过错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赵某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右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横穿、掉头、压线行驶、越线行驶或者左转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杨某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杨某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赵某杰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茶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勋无事故责任。

五、下步整改措施

)强化路面执法管控。一是深入分析研判,精准开展路面管控。深化交通安全风险研判,锚定降事故的目标,充分发挥公安主力军作用,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零点“醒酒”统一行动,严查重处酒醉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易肇事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管不放松。二是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不定时检查“两站两员”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交通安全劝导员在农村赶集日、学校放收假、重大节庆及民俗活动等重要时段,守好“五口”,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工作要求,严防思想松懈、责任虚空、措施不力,工作断档。三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云永昌项目部的沟通协调,联合沿线派出所做好施工区域道路疏堵保畅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违反禁限行规定等行为;持续联合友邻警力对县际交界处开展联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县际交界处的交通管控力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警示。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经常性组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美丽乡村行”为抓手,依托农村“大喇叭”,根据不同群体,针对性重点时段,发挥好新媒体作用,通过精准有效的方式持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思想自觉和行动行动自觉。三是借助基层综合治理网格员、农机监理员、护林防火员等力量,抓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四是定期组织辖区“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高频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法制学习,五是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增强震慑效应,让喝酒不开车、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不超员载客、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头盔等安全文明交通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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