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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9286263-6/2023-0011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永平分局
  • 成文日期: 1701217887000
  • 发文字号: 〔2023〕
  • 体裁: 通知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永平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通报(第四批)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永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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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决定书文件号 履行情况
1 永平县东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91532928MA6NKHAB87 在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30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元) 大环(永)罚字〔2023〕11号 分3期缴纳罚款,已于2023年11月20日缴纳第1期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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