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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6765270A/2022-0008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670539135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易行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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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随着各级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部分“一退两抗”药品、相关防疫医疗器械等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相关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药品经营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虚构成本进行乱涨价。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类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巡查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出之日起,全县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处置,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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