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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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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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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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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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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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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5326,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兴路51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
永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电子邮箱:ypxgtzy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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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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