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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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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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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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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合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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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办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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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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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5326,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兴路51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
永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电子邮箱:ypxgtzy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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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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