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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平县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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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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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计划:依法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2.检查方案:依照本次检查重点编制检查方案。
3.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方案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
5.现场处理: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交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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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履行监管执法检查法定程序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交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对煤矿企业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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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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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5989,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98号。
2.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98号,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单位电子邮箱:ypxfgj@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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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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