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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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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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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永平县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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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同意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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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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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2)6520114,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28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 :(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6758
3.信函投诉:永平县民政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28号;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ypxmzj01@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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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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