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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5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1655747229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机动车登记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 来源: 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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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
      基本代码:
      0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驶证;机动车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及证明、凭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或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0872)6520695。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2839;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龙腾路永平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px.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或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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