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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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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
发〔2013〕12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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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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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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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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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0037,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
2.县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6758;
3.信函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云南省博南镇博盛路,邮政编码:672600;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rsj6520037@126.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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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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