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38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1655658139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 来源: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基本代码:
      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0〕 16 号)附件 3 第 74 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州级体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0872)6520078 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 :(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1518;
      3.信函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教育体育局电子邮箱:ypxjyxx@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