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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32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56265784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4.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 9 种矿产,以及除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延续登记)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 来源: 永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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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4.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 9 种矿产,以及除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延续登记)
      基本代码:
      2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处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示、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
      4.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的;
      5.在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5326,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兴路51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
      永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电子邮箱:ypxgtzy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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