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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7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1655748678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 来源: 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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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基本代码:
      2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可制证,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受理人员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制证。
      4.发证阶段责任: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追责情形: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0872)6520695。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2839;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龙腾路永平县公安局。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px.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或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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