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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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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 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 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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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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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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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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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2)3054039地址: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6520641,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ypxjs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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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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