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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98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1655936471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 来源: 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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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代码:
      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2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辖区内所有企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县级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条件的企业予以审批的;
      3.在县级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县级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0037,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
      2.县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6758;
      3.信函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云南省博南镇博盛路,邮政编码:672600;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rsj6520037@126.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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