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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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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336 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 21 号)附件 2 第 62 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 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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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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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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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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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0872)6520078 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 :(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1518;
3.信函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教育体育局电子邮箱:ypxjyxx@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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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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