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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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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0 号发布,建设部令第 95 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 131 号第二次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 发〔2013〕12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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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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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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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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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2)3054039地址: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6520641,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ypxjs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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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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