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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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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3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在省、州(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3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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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人社局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并实地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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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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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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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0037,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
2.县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6758;
3.信函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云南省博南镇博盛路,邮政编码:672600;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rsj6520037@126.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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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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