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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97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165593640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 来源: 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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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基本代码: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3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省、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人社局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并实地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鉴定机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0037,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
      2.县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6758;
      3.信函投诉:永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云南省博南镇博盛路,邮政编码:672600;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rsj6520037@126.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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