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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9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1655936174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执业和变更执业 机构初审转报)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 来源: 永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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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执业和变更执业 机构初审转报)
      基本代码: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司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 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 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 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 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对申请公证员的以及申请公证员变更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的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2.初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上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0154,地址:永平县博南镇荷花小区200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2940;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兴路43号,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司法局电子邮箱sfj6522386@126.com。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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