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35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1655657921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 来源: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基本代码:
      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0872)6520078 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 :(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1518;
      3.信函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教育体育局电子邮箱:ypxjyxx@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