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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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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 许可事项的复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 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云政发〔2018〕3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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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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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备案程序或审查、备案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备案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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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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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525989,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98号。
2.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98号,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单位电子邮箱:ypxfgj@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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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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