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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34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56351351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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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基本代码:
      1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 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17〕8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云政发〔2018〕3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2)3054039地址:永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0644;
      3.信函投诉: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6520641,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电子邮箱:ypxjs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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