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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237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1655658082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校车使用许可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 来源: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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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基本代码:
    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评估组织不符合程序要求、人员组成不合理,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反评估纪律的;
    4.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0872)6520078 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 :(0872)12388;县纪委监委驻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1518;
    3.信函投诉:永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4号;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教育体育局电子邮箱:ypxjyxx@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校车使用许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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