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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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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项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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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查。
2.处置责任、责令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项目,及移送同级城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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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审批的;
2.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3.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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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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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 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办公室电话:(0872)6520623;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 :(0872)12388;驻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6521886;
3.信函投诉: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50号;邮编:672600;
4.网址: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电子邮箱:ypxjj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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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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