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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0-0420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1599503793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通告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通告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 来源: 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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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主体、入市经营(交易)者:

为切实推进爱国卫生“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专项行动,根据《永平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交易环境,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全县各市场开办方是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市场环境卫生、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1. 严格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市场开办方(管理方)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诚信经营文明规范协议》,加强市场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场内经营者的行为管理,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 严格落实卫生保洁责任。“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的清洁消毒措施,重点对操作台面、垃圾桶、下水道、卫生间、通道、客货梯、运输车辆、肉类、活禽及水产等区域和部位实施彻底消杀。建立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组织各类店铺、摊位开展“搬家式”大扫除,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渍;采取人防、物防等手段,及时制止、劝离市场内及周边占道经营、违法停车等行为。

3.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常态化防控措施,认真做好佩戴口罩、进出扫码、健康监测、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工作。

4. 健全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准入退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禽类、污水、屠宰、垃圾分类、公厕、垃圾房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十个”卫生保洁制度、“五要五不要”行为规范,达到“十个必须、四个禁止、四个不能出现”。

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1. 场内无明显异味,按规模配置相应的洗手设施设备,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保持场内卫生清洁干净,设置统一的集中式垃圾箱,垃圾、杂物做到自产自清、即产即清。

2. 场内地面硬化平整,场地、通道全日保洁,污水排放设施完善,畅通无淤,做到无污泥积水、无残留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倾乱倒、无乱挂乱晒、无饲养禽畜现象。建筑物、墙面完好无损,无小广告、无不文明养宠物现象,场容场貌美观大方;规范设置灭鼠毒饵站,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3. 场内公厕应符合公共卫生间设置标准,保持地面、蹲台干燥清洁,墙面、门窗、灯具整洁卫生,内外无乱堆放、无污迹、无异味,正常使用,有洗用水。

4. 市场商品划行归市,标识明显、布局合理、间隔适宜、不得混杂。商品摆放整齐,不超出柜台,无占道经营;划行分类交易区、指路牌、承诺公示、投诉举报电话;设置公示栏、宣传栏、公平秤;场内经营秩序井然、和谐,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台(架)、肉上案、货放柜”。

5. 市场进出通道、安全通道保持畅通,坚决取缔周边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 场内经营主体必须合法,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餐饮服务行业严格执行《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全改善行动》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到“八个达标”。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注重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上岗经营时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口罩,戴工作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戴外露饰物。保持店铺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 场内餐饮用具和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不留残渣、不积水、不油滑,达到“光、洁、干”效果。一次性餐具不得重复使用。

4.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索证索票和台账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持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

四、野生动物和活禽交易管理规范

1. 农贸市场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为野生动植物交易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2. 场内经营者严格杜绝野生动物非法经营行为,全面禁止国家及地方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防止野生动物回流餐桌。

3. 市场主体的名称,商铺门店招牌牌匾一律不得使用“野生动物”“野味”等禁用词汇。

4. 建立并落实活禽管理“1110”制度,即“一天一清洁、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隔夜零存栏”;活禽宰杀销售实行“三隔离”,即“展示、宰杀、销售区实际分离”,同时,必须符合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相关规定。

5. 鱼类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只销售、不宰杀”。各类宰杀店铺产生的垃圾做到自产自清、即宰即清,场地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无污垢、无残留垃圾、无杂物堆放。

五、相关法律责任

1.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平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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