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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2009年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 来源: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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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通〔2019〕1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2009年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县2009年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永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就办理2009年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条件

200955日以前,永平县辖区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或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并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在册人员。

二、参保对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按征地时家庭承包人口为准进行参保,征地后嫁娶人员不纳入参保(本村民小组内嫁娶人员除外);死亡人员不纳入参保;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录用后,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参保;非农人员不纳入参保(因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服刑期间人员不纳入参保。

三、参保材料 

(一)征地依据。1.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征地文件,无征地文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具征地证明材料。2.农户被征地依据(资金兑补表、被征地农户统计表等)。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土地已全部被征用,但无法提供承包合同书的,由县农业局、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材料。

(三)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具的征地时集体土地共同承包人的情况证明。

(四)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具被征地面积在承包合同书四至范围内的证明。

(五)参保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

(六)参保人一寸彩色照片2张。

四、办理流程

(一)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材料

(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社区)填写申报审批表;

(四)报乡镇审核后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个人缴费及待遇

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全部由个人缴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按同期同类人员执行。 

 六、资金筹措

(一)社会保障金由县财政按征收土地每亩2万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分步逐年拨付到位。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标准一次性缴纳,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七、相关要求

(一)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以自愿为前提进行办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符合参保对象的政策宣传解释、调查核实、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保办理等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如有优亲厚友、提供虚假材料等骗保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务必于2019531日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依据,按要求及程序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办理2009年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期间如省州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19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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