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大瑞铁路永平段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

登记编号:大府规登准〔200823

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

28

现公布《大瑞铁路永平段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平县人民政府

○○八年七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瑞铁路永平段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瑞铁路永平段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行为,保障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大瑞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瑞铁路(大理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瑞铁路在永平县行政区域内的正线、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施工机械及材料堆放场、施工队伍驻地等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行为。

第三条  永平县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大瑞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征用工作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铁路建设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宣传、资金兑补、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建(构)筑物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

第五条  铁路建设用地分为永久征收和临时征用。

永久征收:铁路正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临时征用: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施工机械及材料堆放场、施工队伍驻地等。

第六条临时征用土地原则上不得使用基本农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七条  权属、地类认定。土地权属依法认定,地类原则上按现状认定。

第八条  征地范围。永久征收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并按铁路建设红线控制范围征收;临时征用按用地方提供的测设图件和实地开挖的边沟范围征用。

第九条  征地程序。

(一)公告:对拟征地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事项进行公告。

(二)申请:用地单位根据施工设计、工程进度及用地资料,向县重点建设办公室提交用地申请,并按程序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三)宣传:县重点建设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做好政策宣传。

(四)实地丈量: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做好土地权属、地类认定、面积丈量、登记造册、资金测算等工作。

(五)公示:县重点建设办公室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实地丈量情况进行公示。

(六)签订协议:永久征收土地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涉及的村民小组签订,临时征用土地协议由用地单位与涉及的村民小组签订。

(七)办理手续:铁路红线控制范围的永久征收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一次性报批,因设计变更或建设需要调整的零星增加用地,可以单宗地按批准权限报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临时征用土地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好相关用地报批材料后,统一转交国土、林业等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征地补偿。

(一)永久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征收宅基地(含晒场)、鱼塘、藕塘按水田标准进行补偿。

(二)进场道路按铁路永久征收标准补偿;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施工机械及材料堆放场、施工队伍驻地等临时征用土地,按铁路永久征收标准的70%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永久征收标准进行补偿。

(三)因铁路建设导致道路、水沟改线而需征地的按永久征收标准进行补偿。

(四)公告发出后,在需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新开垦的耕地不予认定,仍按开垦前的地类补偿。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要求用地,在设计规定地点挖、弃方,同时对挖、弃方进行必要的工程处理。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和指定地点挖、弃方,造成征用范围以外的土地损毁,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本《办法》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临时征用土地占用耕地的由大瑞铁路建设指挥部或施工单位与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签订耕地复垦协议,并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3000/亩),复垦保证金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工程结束后,大瑞铁路建设指挥部或施工单位按协议规定的复垦时限进行复垦,经验收合格,复垦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使用复垦保证金进行耕地复垦。

第十三条  被征收的承包耕地、林地、宅基地和拆迁房屋,分别由农业、林业、国土、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地方公路使(占)用

(一)进场道路、施工便道使(占)用的县管公路、乡村公路、村组公路,在施工期间交由施工单位管护,施工结束后损坏的由施工单位修复。

(二)使(占)用群众筹资修建的村组公路,由施工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三)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公路管护部门、施工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相互支持的原则,做好管护协议签订、公路移交、修复后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建(构)筑物拆迁

第十五条县重点建设办公室为大瑞铁路永平段建(构)筑物拆迁人,涉及需要拆迁的单位和农户为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以用地方提供的测设图、施工图和开挖的边沟范围为依据。因铁路建设影响建(构)筑物无法正常使用的,也予以拆迁。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大瑞铁路永平段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2。具体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表二)、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表三)。

(二)房屋结构等级成新评定标准见附件3。具体有:房屋结构和等级评定标准(表一)、房屋成新评定标准(表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房屋基础、水、电、通讯等内设物。

(四)宅基地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面积确认,宅基地内的林果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标准补偿。

(五)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主房拆迁户)根据搬家路程支付每户300-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六)被拆迁人主房全部拆迁的给予过渡期补助。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3500元;实行宅基地置换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八条拆迁公告发出后,被拆迁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建盖、买卖、赠予、租赁建(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得改变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现状。

第十九条拆迁程序。

(一)确定对象:以设计图件为依据,按铁路建设红线控制范围和用地方实地开挖的边沟范围内物权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确定为拆迁对象;并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

(二)实物调查:县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测量、登记、确定等级、评定成新,并告知被拆迁人。

(三)拆迁补偿金额确定:县重点建设办公室根据实物量,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房屋结构等级成新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计价,确定补偿金额。

(四)公示:县重点建设办公室在被拆迁人所在地对实物量、补偿标准、确定的补偿金额进行张榜公示。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宅基地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实物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资金兑付方式、安置方式、拆迁时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时限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拆迁的,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并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对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限期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乡镇、村、组对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拍照存档,并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手续,并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拆迁。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宅基地属全部征收、征用,确实无法找到新建房屋土地的,经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可实行宅基地置换安置。实行宅基地置换安置的,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以相关政策规定允许的最大宅基地面积上限审批,被征收、征用宅基地的合法有效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或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被征收、征用宅基地的合法有效面积的,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找补。宅基地置换安置程序为:

(一)由被拆迁人向本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置换安置申请。

(二)由村民小组根据被拆迁人具体情况,拟订宅基地置换方案,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与被拆迁人签订宅基地置换安置协议。

(三)协议签订后,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组划给被拆迁人宅基地,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第二十三条征收、征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不低于该工程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予以补偿;征收、征用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该段道路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改建。

第二十四条  奖励。一是在规定拆除期限内拆迁完毕的,主房拆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其它房屋拆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500元。二是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拆除的房屋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开设专用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县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资金兑付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兑付的方式、流程,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县重点建设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征地拆迁项目据实决算、统计,根据工作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期拨付到涉及乡镇。

第二十八条  县重点建设办公室拨付给涉及乡镇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兑付,各乡镇必须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兑付到各被征地和拆迁户,并将兑付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管理,本着打紧开支、节约办事的原则使用,重点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工作经费由以下项目保障:一是州下拨的征地拆迁管理费全额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二是确保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前提下,在州返回县的建安营业税中提取3%,其中1%作为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2%作为县重点建设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大瑞铁路征收、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受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监察:

(一)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使用情况;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要求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问题作说明。

第三十二条  县重点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乡镇征地、拆迁及资金兑补工作的指导,并搞好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县重点建设办公室及相关乡镇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