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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2-0004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永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日期: 163849026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其他

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 来源: 永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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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编号:
    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永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实施“三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措施落实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平县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2-6524119,地址:永平县博南镇荷花小区202号;
    2.纪委监委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6522222;
    3.信函投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通讯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坡行政区,邮政编码:672600
    4.网站:永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px.gov.cn/)。网站:云南消防政务网,网址:www.yn119.gov.cn。
    永平县消防救援大队电子邮箱:ypxxfjyd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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