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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770H/2023-0097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96809719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住建)城罚决字〔2023〕第24号)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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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某 ,男,回族,居民身份证号:532928*********510,住址:云南省************西门组283号。

你于2023年10月9日在永平县火车站路段工业园区路口运输砂石未覆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10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10月9日在永平县火车站路段工业园区路口运输砂石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10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在永平县火车站路段工业园区路口运输砂石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载砂石、渣土、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现决定给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杨某500.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农商行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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