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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99XQ/2022-0008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1659548485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云南**农资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 来源: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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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570W;法人*,身份证号码:532928********0025,经营场所:永平县博南镇永昌公路西侧;居住地:永平县博南镇博盛路**号

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云南**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猫霸杀鼠剂(6ml*100/),数量200件,进货单价33元/件,金额6600元;销售单价40元/件,销售金额8000.00元。猫霸杀鼠剂属限制使用农药,该公司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截止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核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猫霸杀鼠剂200件(6ml*100/),进货单价33元/件,金额6600元;销售单价40元/件,销售金额8000.00元2022年5月25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该公司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云南**农资有限公司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相关规定属于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查阅进货单据及做询问笔录相关照片4张。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云南**农资有限公司进货单据1张、入库单据1张;商品销售明细表1份(3页)。

5、商品购买人询问笔录3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拟罚款数额达到法人申请听证权利的条件;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违法事实:云南**农资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猫霸杀鼠剂(6ml*100/),数量200件,进货单价33元/件,金额6600元,销售单价40元/件,销售金额8000.00元,截止2022年5月25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收入8000.00元。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相关规定属于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一)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十六项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云南**农资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十六项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主动承认错误,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未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收入8000.00元。2.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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