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TH5W
法定代表人:曹**
经营场所:永平县综合集贸市场**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当事人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永平**农资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平县博南镇综合集贸市场**号,法定代表人曹**,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成立时间2018年8月9日,营业期限2018年8月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含不再分装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批发兼零售,属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县级一级代销商。
2022年3月22日,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在2022年度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永平县龙街镇**顺农资店销售没有云南省审定编号(大理州特审或引种公告号)的杂交玉米种子“红单10号”,共计20kg,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线索,并对永平县龙街镇**农资店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制相关凭证,发放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进行证据先行保存。
2022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永平县龙街镇**农资店再次进行核实调查,发放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违法种子24kg。
2022年4月2日案件线索移交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线索核查:4月7日对永平县龙街镇**农资店经营者余**进行询问核实,并做询问笔录;对上一级供货商陈**进行检查核实,查阅相关档案,复制相关凭证,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经营者陈**进行询问核实,做询问笔录;4月8日对永平县一级代销商永平**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核实,查阅相关档案,复制相关凭证,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2年4月12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案件调查:对二级代销商、部分种植农户进行核实;对永平**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进行询问核实,做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参与引种试验历史遗留争议问题、企业诚信经营评查等进行核实。案件调查结束。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1、2022年1月份,当事人从云南禾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批量调入杂交玉米种字“禾玉777”时,由于进货人员核验把关不严,同批调入了同等价位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种子,品种名称为“红单10号”,类型为玉米杂交种,涉嫌违法内容为“审定公告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大理”,数量1件,规格:20包/件、2kg/包,共计40kg,调供给下级经销商陈**进行销售,陈继王**又按照“禾玉777”的名义转由二级经销商永平县龙街镇**农资店进行销售。约定按照当事人5元/kg、下级经销商3元/kg的标准返利结算,三方均未支付该批种子价款。
2、截止2022年3月25日,已经销售8包,合计16kg,销售价格40元/kg,合计违法所得640.00元。
3、涉案违法种子数量40kg,品种数量1个,进货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40元/kg,货值金额1600.00元。
4、查封(扣押)违法种子24kg,货值金额960.00元。
5、当事人2021年度有同一违法行为违法案件查处记录,属于再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
1、永平**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永平县2022年春季种子市场检查记录1份。
4、永平县龙街镇**农资店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永农种子(2022)2号)》复印件1份。
6、陈**销货清单(贵口**、陈*)复印件1份。
7、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封(扣)种子(2022)3)号》1份。
8、余**(扣押)财物清单1份。
9、余**询问笔录1份。
10、陈**询问笔录1份。
11、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2、陈**农作物种子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
13、永平**农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4、永平**农资有限公司销货单(客户:陈**、接货人:陈*)复印件1份。
15、曹**询问笔录1份。
16、违法种子74kg。
17、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永农(种子)罚〔2021〕3号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已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该案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1、2022年1月份,当事人从云南禾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批量调入杂交玉米种字“禾玉777”时,由于进货人员核验把关不严,同批调入了同等价位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种子,品种名称为“红单10号”,类型为玉米、杂交种,涉嫌违法内容为“审定公告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大理”,数量1件,规格:20包/件、2kg/包,共计40kg,调供给下级经销商陈**进行推广销售,陈**又按照“禾玉777”的名义转由二级经销商永平县龙街镇**农资店进行销售。三方约定按照当事人5元/kg、下级经销商3元/kg的标准返利结算。2、截止2022年3月25日,已经销售8包,合计16kg,销售价格40元/kg,合计违法所得640.00元。3、涉案违法种子数量40kg,品种数量1个,进货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40元/kg,货值金额1600.00元,4、查封(扣押)违法种子24kg,货值金额960.00元。5、当事人2021年度有同一违法行为违法案件查处记录,属于再次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重点打击的未审先推种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格查处,认可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
本机关认为: 永平**农资有限公司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重点打击的未审先推种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格查处,确认当事人属再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但违法种子数量、品种数较少,有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一)款
参照 《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六项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2.裁量基准(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2、没收违法种子24kg,货值960.00元
3、处6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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