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平**种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PT2H
法定代表人:杨**
经营场所:永平县博南镇农贸市场**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当事人 经营劣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永平**种子经营部,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为永平县博南镇农贸市场**号,投资人杨**,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含不再分装农作物种子、农膜、农药零售,属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县级一级代销商。
2022年3月28日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在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扦样检测中发现永平**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宇白单318)发芽率低于国家规定种子质量标准,并制作《永平县2022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记录》。
2022年3月29日向代销商永平**种子经营部发出《关于暂停销售“宇白单318”玉米种子的通知》,向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发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商确认函》,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复函,确认该批种子为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对永平**种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杨**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询问,并做询问笔录,在永平**种子经营部扦取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样品(宇白单318玉米种子)1份。
2022年4月1日,委托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核检验,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开具《委托书》,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样品检验(合同)委托单》。
2022年4月26日收到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样品编号:20222001号),确认该批种子发芽率为71%,低于国家规定种子质量标准。向永平**种子经营部送达《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样品编号:20222001号)复印件。告知其复检权利及相关流程,并做送达回证,当事人阅后无异议,放弃复检权利。对永平**种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制相关凭证,发放《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进行证据先行保存,保存涉嫌违法种子“宇白单318”456kg。
2022年4月27日案件线索移交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线索核查:对永平**种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杨**进行电话询问核实。
2022年5月6日永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查处。
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20日,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案件调查:对永平**种子经营部发放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违法种子510kg;对县内二级代销商、部分种植农户进行检查核实;对永平**种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进行询问核实,做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结束。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事实:
1、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从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调入作物种类为玉米、种子类别为杂交种,品种名称为“宇白单318”的农作物种子进行销售,生产商为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批号202101,种子数量13件,规格:40包/件、1kg/包,共计520kg。经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批种子发芽率为71%,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玉米发芽率不低于85%),低于标准值14个百分点,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
2、截止2022年3月28日,已经销售10kg,销售价格35元/kg,合计违法所得350.00元。
3、涉案违法种子数量520kg,品种数量1个,进货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35元/kg,货值金额18200.00元。
4、查封(扣押)违法种子510kg(含从农户手中替换或追回54kg),货值金额17850.00元。
证据材料:
1、永平**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永平县2022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记录1份。
4、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关于暂停销售“宇白单318”玉米种子的通知》1份。
5、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商确认函》永春监(2022)1号1份。
6、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询问笔录1份。
7、永平县种子管理站委托书(彭**)1份。
8、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样品检验(合同)委托单编号:20222001号1份。
9、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样品编号:20222001号。
10、检验报告送达回证(杨**)1份。
11、永平**种子经营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2、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永农种子(2022)5号)》复印件1份。
13、永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封(扣)种子(2022)9)号》1份。
14、杨**(扣押)财物清单1份。
15、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出库单(2022年2月15日杨**生)复印件1份。
16、杨**永平县农作物种子销售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
17、杨**询问笔录1份。
18、违法种子510kg。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已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该案属于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1、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从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调入作物种类为玉米、种子类别为杂交种,品种名称为“宇白单318”的农作物种子进行销售,生产商为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批号202101,种子数量13件,规格:40包/件、1kg/包,共计520kg。经大理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批种子发芽率为71%,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玉米发芽率不低于85%)低于标准值14个百分点,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2、截止2022年3月28日,已经销售10kg,销售价格35元/kg,合计违法所得350.00元。3、涉案违法种子数量520kg,品种数量1个,进货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35元/kg,货值金额18200.00元。4、查封(扣押)违法种子510kg(含从农户手中替换或追回部分),货值金额17850.0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重点打击的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格查处,认可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本机关认为: 永平**种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重点打击的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格查处,当事人具有被动违法的可能性,且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能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之规定
参照 《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九项“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2.裁量基准(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危损失较大,种子发芽率低于标准值十个百分点以上、净度低于标准值四个百分点以上、纯度低于标准值三个百分点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属于专门经营不分再装农作物种子的代销商,具有被动违法的可能性,且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能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免于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没收违法种子510kg,货值17850.00元。
3、处6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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