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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99XQ/2022-0006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1653587220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永平县龙街**农资店销售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 来源: 永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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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永平县龙街**农资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8****TY16;经营者:李**,身份证号码:532928********1136经营场所:永平县龙街镇**村委会**居住地:永平县龙街镇**村委会**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永平县龙街**农资店经营过期(劣质)农药5个品种6个批次,具体是:15%三唑酮13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329);15%三唑酮8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1225);2.5%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22瓶(280ml/瓶);58%甲霜.锰锌7袋(100克/袋);75%三环唑22袋(20克/袋);41%草甘膦异丙胺盐2瓶(130克/瓶)。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5%三唑酮(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329)5袋(4元/袋),价值20.0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永平县龙街**农资店经营过期(劣质)农药5个品种6个批次,具体是:15%三唑酮13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329);15%三唑酮8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1225);2.5%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22瓶(280ml/瓶);58%甲霜.锰锌7袋(100克/袋);75%三环唑22袋(20克/袋);41%草甘膦异丙胺盐2瓶(130克/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缴的过期农药及相关照片6张。

2、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包括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及查封清单)。

3、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拟罚款数额达不到申请听证权利的条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违法事实:该店经营过期(劣质)农药5个品种6个批次,具体是:15%三唑酮13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329);15%三唑酮8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1225);2.5%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22瓶(280ml/瓶);58%甲霜.锰锌7袋(100克/袋);75%三环唑22袋(20克/袋);41%草甘膦异丙胺盐2瓶(130克/瓶)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十九项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永平县龙街**农资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十九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七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一百三十;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主动承认错误,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未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合计5个品种6个批次的农药产品,具体是:15%三唑酮13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329);15%三唑酮8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1225);2.5%高效氟氯氰菊酯乳油22瓶(280ml/瓶);58%甲霜.锰锌7袋(100克/袋);75%三环唑22袋(20克/袋);41%草甘膦异丙胺盐2瓶(130克/瓶)。计28.26克,货值:119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平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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