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杨某拉运沙石料未覆盖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某
地 址:云南省**************新文二巷2号
身份证号码: 532928********035
联系电话: 139******487
住址:云南省**************新文二巷2号
经调查, 2021年3月15日15时左右,杨某驾驶车牌为云L7**78双桥车,在县城规划区龙阳路安置区拉运沙石料未覆盖被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照片3张、询问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杨某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路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处置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案件调查工作,态度诚恳,积极改正错误,现决定给予杨某300(叁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平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东路26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政府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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