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兰某某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兰某某
地 址: 福建省*********龙尾窑31号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身份证号: 352625********514
联系电话: 151****8823 住址: 博南镇*****
经查,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兰某某在永平县博南镇新光东路老木材公司大门口加工和堆放铝合金门窗、材料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多次劝解过当事人,让其将占道堆放的铝合金材料和门窗搬离,并不准再占道经营,但当事人不听劝解,屡教不改。执法人员将兰某某通知到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兰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兰某某在永平县博南镇新光东路老木材公司大门口加工和堆放铝合金门窗、材料占道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处罚如下:对兰某某处以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平县农信社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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