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蒋某某擅自占道经营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蒋某某
地 址:云南省************炉塘村朝阳组。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身份证号:5330*********4124。
联系电话:183*****513,住址:云南省************炉塘村朝阳组。
经查,2021年3月15日下午15时许,蒋某某在永平县博南镇永兴路卖炸烤,执法人员曾经多次劝阻过当事人不允许擅自占道经营。在2021年3月16日16时许执法人员再次在永兴路发现蒋某某占道经营卖炸烤,蒋某某属于屡教不改,随后执法人员采取证据先行保存登记的方式将蒋某某经营的工具保存在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询问当事人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蒋某某在永平县博南镇永兴路卖炸烤,属于擅自占道经营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处罚如下:对蒋某某处以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平县农信社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 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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