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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88505/2021-0004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10154933000
  • 发文字号: 〔〕
  • 体裁: 决定

关于对胡某某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9日
  • 来源: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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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胡某某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胡某某

址:湖南省*********交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身份证号430424*********312

联系电话:157*****686住址:云南省********苏屯村二组

经查,20211915时左右,胡某某在永平县博南镇苏屯村新320国道边永平攀楚货运部门口人行道上摆放货物物品,擅自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曾多次劝说当事人不准在人行道上堆放货物,但当事人仍然不听,我行我素属于屡教不改,执法人员将胡某某带到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辩称:                                       

本机关认为胡某某在永平县博南镇苏屯村新320国道边永平攀楚货运部门口人行道上摆放货物物品,擅自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曾多次劝说当事人不准在人行道上堆放货物,但当事人仍然不听,我行我素属于屡教不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五十九条现决定处罚如下:胡某某处以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平县农信社营业部(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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