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水务局文件
永水许〔2020〕9 号
永平县水务局关于给予云南省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云南省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发来《关于申请小团山选矿厂纸房河选矿厂项目取水设施验收的函》(云永矿发﹝2020﹞第11号)及相关验收材料已经收悉。2020年7月1日我局组织验收工作组对你公司取水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出具了《云南省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设施验收报告》并同意通过验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给予云南省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取水量、退水地点、退水量、取水用途及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等按照《永平县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永水许〔2020〕7号)执行。
二、公司在取水退水过程应充分考虑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退水符合规定要求不对外排放。
三、要求你公司建立取水退水台账,按期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量,按规定按时向我局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四、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45天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我局将及时做出是否同意延续取水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证内容发生改变、变更的及时向我局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改变、变更手续。
永平县水务局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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