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 来源:永平快讯(手机报)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记者从10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

云南省信访局副局长郭金富介绍,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的问题,《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从正的方面来说,就是明确了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从反的方面来说,就是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郭金富说,明确信访受理范围,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为了把信访的大门收窄,限制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

新修订的《条例》新设“信访渠道”一章,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其中要求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视频信访平台建设,运用网络办理信访业务,促进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据了解,现行的《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于1989年10月颁布、2003年9月修订。此次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共10章50条,与原《条例》相比,章数增加了5章,条数增加了13条。

(新华网昆明10月30日电;记者:罗春明)  

 

作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