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索引号: 15248770H/2020-0184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16049709070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词:
  • 体裁: 决定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永平县博南工业(物流)园区铁路运输货运场站弃土场及施工便道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 来源: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永平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永平县博南工业(物流)园区铁路运输货运场站弃土场及施工便道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大理州林业局转发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林〔2015〕62号)等规定,现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平县博南工业(物流)园区铁路运输货运场站弃土场及施工便道工程项目临时占用永平县博南镇桃新村新城一村民小组集体林地3.8474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2.1344公顷、薪炭林林地0.2985公顷、其他林地1.4145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二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时间。

二、你单位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严防森林火灾。需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并按相关程序申报林木采伐指标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管,博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等规定,及时督促用地单位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将林地归还林权所有者

博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项目使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永平县林业和草原

202012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