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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190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的处罚的行政强制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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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行业协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的处罚的行政强制
    编号:
    3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12315,地址:大理市开发区龙山行政办公区;
    2.监督投诉电话: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2319053;
    3.信函投诉: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市开发区龙山行政办公区,邮政编码:6710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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