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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以前,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内设信访室,19871月根据大理州委指示,将县委、政府两个信访室合并,改建为县委信访科,系二级局。1990年,有在编职工3人,设科长1人。 20023月起隶属于县政府办公室,系副科级单位,          更多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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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信访事项的提出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信访部门15日内告知受理或不受理, 有权处理的单位60日内(因特殊情况可延期30日)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处理意见,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3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机关在30日内出具书面复查结果,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送达信访人,信访人不服复查结果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信访程序三级终结,终结后的信访件各级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不再受理。